以实际案例了解代位继承
时间:2023-01-30 15:10:03 编辑: 访问量: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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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苏泉于2018年3月死亡,其父母和妻子均先于其死亡,生前未生育和收养子女。苏泉的姐姐苏某先于苏泉死亡,苏泉无其他兄弟姐妹。苏某生前有一养女苏甲。李田是苏泉堂姐的儿子,李禾是李田的儿子。苏泉生前未立遗嘱,也未立遗赠扶养协议。苏泉与李禾共有一套房产。苏泉的梅花牌手表1块及钻戒1枚由李田保管中。苏甲起诉请求,依法继承系争房屋中属于被继承人苏泉的产权份额,及梅花牌手表1块和钻戒1枚。遇到遗产、继承及家事纠纷等方面的问题,欢迎您拨打免费咨询热线:400-099-3659/010-63563132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当事人一致确认苏泉生前未立遗嘱,也未立遗赠扶养协议,故苏泉的遗产应由其继承人按照法定继承办理。苏甲系苏泉姐姐苏某的养子女,在苏某先于苏泉死亡且苏泉的遗产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情况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时间效力规定》)第十四条,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苏甲有权作为苏泉的法定继承人继承苏泉的遗产。另外,李田与苏泉长期共同居住,苏泉生病在护理院期间的事宜由李田负责处理,费用由李田代为支付,苏泉的丧葬事宜也由李田操办,相较苏甲,李田对苏泉尽了更多的扶养义务,故李田作为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得适当遗产且可多于苏甲。对于苏泉名下系争房屋的产权份额和梅花牌手表1块及钻戒1枚,法院考虑到有利于生产生活、便于执行的原则,判归李田所有并由李田向苏甲给付房屋折价款人民币60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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