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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实际案例了解代位继承

时间:2023-01-30 15:10:03 编辑: 访问量:
以实际案例了解代位继承
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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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经过
被继承人苏泉于2018年3月死亡,其父母和妻子均先于其死亡,生前未生育和收养子女。苏泉的姐姐苏某先于苏泉死亡,苏泉无其他兄弟姐妹。苏某生前有一养女苏甲。
李田是苏泉堂姐的儿子,李禾是李田的儿子。苏泉生前未立遗嘱,也未立遗赠扶养协议。苏泉与李禾共有一套房产。苏泉的梅花牌手表1块及钻戒1枚由李田保管中。苏甲起诉请求,依法继承系争房屋中属于被继承人苏泉的产权份额,及梅花牌手表1块和钻戒1枚。

遇到遗产、继承及家事纠纷等方面的问题,欢迎您拨打免费咨询热线:400-099-3659/010-63563132
法院审理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当事人一致确认苏泉生前未立遗嘱,也未立遗赠扶养协议,故苏泉的遗产应由其继承人按照法定继承办理。苏甲系苏泉姐姐苏某的养子女,在苏某先于苏泉死亡且苏泉的遗产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情况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时间效力规定》)第十四条,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苏甲有权作为苏泉的法定继承人继承苏泉的遗产。
另外,李田与苏泉长期共同居住,苏泉生病在护理院期间的事宜由李田负责处理,费用由李田代为支付,苏泉的丧葬事宜也由李田操办,相较苏甲,李田对苏泉尽了更多的扶养义务,故李田作为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得适当遗产且可多于苏甲。对于苏泉名下系争房屋的产权份额和梅花牌手表1块及钻戒1枚,法院考虑到有利于生产生活、便于执行的原则,判归李田所有并由李田向苏甲给付房屋折价款人民币60万元。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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