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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大壮和李美丽在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两人生有一子小孙,后于2014年,二人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离婚后婚生子小孙由李美丽抚养,孙大壮定期给付李美丽抚养费和教育费;现住公房及房屋内所有物品归女方所有;现金、存款上双方不存在共同财产,离婚时二人互不干涉,不需再分割;男方经营的公司、所有的汽车等财产,离婚后归男方所有。
2020年,李美丽在作为小孙的法定代理人依据“离婚协议”要求孙大壮付抚养费时,发现孙大壮现住房是其与李美丽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孙大壮在离婚时对这套房屋进行了隐瞒。李美丽以此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分割涉案房屋。
被告孙大壮辩称,双方因为感情不和,从2012年就已经开始分居。这套房屋是自己在分居期间用个人的财产购买的,应当属于个人财产。同时,离婚协议中的公房在离婚时已经取得完全产权,与公房相比,现住房在离婚时价值较小,而且购买此房也告诉过李美丽,故对于该房屋完全没有隐藏的动机和必要。因此不同意李美丽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涉案房屋是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予以分割,故判决房屋归孙大壮所有,孙大壮付给李美丽房屋折价款一百九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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